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向贵港市、各县(市、区)地税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形式申请书(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税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地税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税机关申请提供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地税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地税机关予以更正。地税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地税机关咨询的,地税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税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等设施和服务场所,设立接待窗口和场所,为公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