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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贵港市、县(市、区)地税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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