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
各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除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各县(市、区)地税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各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二、
八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
四条规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程序:
(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主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需要公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对于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县(市、区)地税局在拟制公文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先由文件起草部门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审核后,报签发文件的局领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