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2009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结合贵港地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
《条例》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各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在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五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落实至少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涉及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部门中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