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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意见
(桂地税发[2010]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在2010年继续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为了确保全区地税系统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是,在经济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对其经营收入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状况不仅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对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行。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柳州、钦州、贺州3市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局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我区地方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收增长和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各试点市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认真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试验田”,当好“先遣军”,为全区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打下坚实基础。

  二、正确处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一)关于购机优惠问题。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抵扣,可按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制度享受优惠。考虑到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确增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为便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平稳推进,各地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政府出台地方性文件,规定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买税控收款机。

  (二)关于税负分步到位问题。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要求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因使用税控收款机能够如实反映经营收入,使其经营额大幅增加,应缴税额较以前年度大幅提高的情况,从而改变其经营成本费用的结构,导致部分个体工商户一时难以承受的问题,各地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靠当地政府,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可用2-3年的时间把其增加的应缴税额予以逐步消化,最后实现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全面落实依法申报纳税。但各地应当在应用税控收款机后,确保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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