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创建无障碍城市的前期、组织、建设、管理和宣传、培训等专项资金,落实无障碍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老年人求助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配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同时加大力度落实已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经费,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各单位和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费用。另外,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支持,保证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资金的落实。
(三)严格把握标准。市建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指导,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等强制性标准;组织各实施单位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技术讲座、培训,编印有关资料等;加强对已建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的指导和审查,确保无障碍设施改造达到规范的要求。
(四)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市无障碍创城办在组织全市调研的基础上,选择若干重要的城市道路、商业步行街、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广场、景区公园等进行重点改造,形成一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区、示范街、示范点,以带动全市的创建工作。
(五)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沟通与协调。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办公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工作,并积极与中直和区直对口单位沟通,落实中直和区直对口单位内部及其负责管理的建筑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积极配合督促和协调管辖范围内各类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工作,确保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全方位推进。
(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由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落实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我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坚持建管并重,维护无障碍环境。对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完善配置统一格式的引导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按照资产权属和管养职责分工进行,由建设项目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行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现象,应予以行政处理,坚决杜绝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和在无障碍设施上设置障碍的现象。
(八)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使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逐步变为日常工作持续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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