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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坚持新建、扩建、改建(2009年1月1日以后设计的,下同)和在建(2009年1月1日前未竣工验收的,下同)项目与无障碍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配套设计进行复核,并督促项目业主具体组织整改,确保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要求;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在技术上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2009年7月30日前完成)

  具体要求如下:

  1、道路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到100%。

  2、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城市公园和公共绿地、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

  3、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4、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5、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残联、南宁铁路局、南宁机场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

  (八)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对市区已建成(2009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下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其中,市直党政机关的办公建筑、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由市无障碍创城办发文,市建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市直机关负责本单位具体改造方案的实施。中直、区直单位办公建筑、住宅小区,以及除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分工负责落实的责任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指导、督促和落实,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督促和落实房地产开发小区、市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廉租房小区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内部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工作,各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九)组织市区无障碍设施整改、改造项目的验收,做好验收工作各类资料台帐(汇报材料,无障碍设施建设说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法规及相关文件、创建活动资料准备)的收集、整理,组织创全国无障碍城市的验收工作申报,迎接建设部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实地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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