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李晓东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熊可范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 斌  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惠民工程”,督促检查承担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度完成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董秀银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马筱敏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推进“社会保障惠民工程”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要求

  根据《关于分解落实2009年南宁市2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责任的通知》(南府办〔2009〕34号)的要求以及目标责任分解表,“社会保障惠民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是:“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支持,包括适当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提高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具体如下:

  一是落实“三降”政策,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即在2009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8%降低为7.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低为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5-1.3%降低为0.4-1.2%。

  二是落实“两提高”政策。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2号)精神,按照标准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31号)精神,按照标准要求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水平。

  此外,落实“五缓”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四、主要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