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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具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资格。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技术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分别送市或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一窗受理,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09年5月6日至5月31日通过南宁电视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在南宁日报上刊登《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审批办事指南及审批有关规定。提高公众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及其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常态管理阶段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按审批权限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一窗受理,落实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动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绿城南宁,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我市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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