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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以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减少水土流失灾害、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南宁和“中国绿城”为目的,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有效地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为实现南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实现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两提高”,即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增强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自觉性;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有效遏制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人为原因造成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

  三、工作内容

  (一)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承担治理义务,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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