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条例》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十)建立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为了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业务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决定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反馈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县(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向本县(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措施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
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受理市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制定市本级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纪委、财政、人事、监察、建设、统计、审计、公安、司法、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开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本级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县(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