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和统计制度,督促各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区要加快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落实国家有关空调室内、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的规定,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
(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六)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者进行豪华装修。
(七)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 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每周少开1天车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八)认真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