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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根据国家、自治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及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在全面开展市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依法构建节能管理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到2010年,实现市本级公共机构的水、电、燃气、油料及其它能源等能耗分别比2005年降低20%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要根据《条例》要求,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发展、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开展能耗调查,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同时,为编制我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开展能源审计提供基础数据。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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