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南府办〔2009〕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和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国家机关: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三)团体组织:包括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三、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