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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责任追究

  (一)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在执法过程中通风报信、说情、幕后操作、充当保护伞干扰和阻碍执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情况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在县、城区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煤炭资源非法盗采点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城区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所辖区域内动态巡查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属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及盗采造成大面积破坏耕地、严重地质灾害、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查处不予查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按上级指示精神以及本方案规定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七)本方案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据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充分认识我市当前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强有力的非常措施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明显好转。

  (二)市属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针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责任到人,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真正把专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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