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在本辖区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严格组织实施本方案,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有效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
2.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制,定人定位,划分责任片区,加大动态巡查,严格建立和完善县(城区)、乡(镇)、村三位一体的监控网络;
3.组织本级行政区域内国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等违法行为;
4.监督、指导辖区范围内各街道办、乡镇、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国土部门职责:
1.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盗采煤炭资源导致耕地毁坏、造成地质灾害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各县、各城区国土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在查处非法盗采、运输煤炭等违法行为过程中负责没收非法盗采的煤炭,查封、拆除非法采掘设备(含挖掘、运输等设备和工具);
3.协助配合县、城区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开展动态巡查和集中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
(六)安监部门职责:
1.依法监察有证矿山等工矿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依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没收非法采煤设备(包括挖掘、运输等设备和工具);
5.协助配合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
(七)公安部门职责:
1.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当事人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作拘留等处理;
2.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耕地、引发地质灾害以及环保部门移送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从快立案查处;
3.在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动执法现场维护治安,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执法行动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