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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对打击非法盗采煤炭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行问责。

  (八)建立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长效机制,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6月31日-2009年7月5日)

  市属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非法盗采煤炭资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非法盗采煤炭破坏耕地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逐级上报,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于6月1日前报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09年7月6日-2009年8月31日)

  市属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煤井矿洞进行封填,对非法盗采煤炭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对非法煤炭资源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进行集中整治,铲除一批非法煤炭盗采点,取缔一批无证煤炭加工经营场所,查处一批违法当事人。对我市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多发区和煤炭资源蕴藏丰富区域强化巡查、重点监控,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多发势头。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0日)

  市属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辖区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制止不利和查处不到位、发现和封填非法煤井矿洞不及时和发生煤炭盗采安全生产事故的城区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领导相关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本次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本方案的落实由各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的国土、公安、安监、工商、环保、供电、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人。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检查验收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市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城区人民政府以及专项工作组成员务必充分认识我市当前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采取强有力的非常措施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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