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务院
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3)《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7)《
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8)《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
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1)《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有关区划、规划
(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04年国务院批准)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
(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8年国务院批准)
(4)《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5)《钦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钦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区划目标】
为贯彻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钦州市“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路径提供海洋资源环境保障,为编制相关海洋开发与保护规划奠定科学基础;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提供指导;为协调海洋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目标为:
2008-2015年: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至2015年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015-2020年:实现海域开发利用完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海洋经济稳步发展。
第四条 【区划原则】
除遵循海洋功能区划所必须遵循的坚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重、协调与协商、备择性、前瞻性等一般性原外,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还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发展,四效统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从海域自然属性出发,兼顾其社会属性,突出科学用海,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合理地划定海洋功能区,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2)立足修编,重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