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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08-2020)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08-2020)的通知
(钦政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08-2020)》(以下简称《区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海洋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当前,我市面临着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历史机遇,正在全面实施“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本条件。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实现我市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涉海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涉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动态监控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及海岸的破坏性利用;加强对红树林、中华白海豚等特色生态系统和珍稀海洋生物的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四、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相关区划、规划与《区划》的关系。水产、盐业、林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各涉海部门要根据《区划》确定目标,制定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和整治措施。
  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2009年3月12日

  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08-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新用海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海;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已用海项目应当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并进行项目所在地海洋环境整治和修复。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全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在原《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依据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钦州市各个具体海域的客观自然属性及社会功能价值,确定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向,重点保障《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钦州市“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路径的用海需求;为合理开发利用海域和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科学引导用海需求、统筹安排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 【区划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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