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五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各部门、其他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六、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且必须签全名;审阅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