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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前,应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对议题形成初步意见后方可上会。涉及重要民生问题的议题,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凡属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研究。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问题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

  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不得多头主报。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形成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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