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以及按程序规定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有关副秘书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直及驻钦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总结全市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当前经济运行态势,部署下一阶段的经济工作。
经济运行分析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部署政府专项具体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