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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意见建议、政协提案。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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