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行政措施或决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措施或决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