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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0]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在近期建筑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大量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围标串标,工程实施中还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劳务用工不规范、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规范建筑工程市场行为,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鄂建【2008】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外地进鄂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先到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凭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单项或年度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省级备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各地不得直接办理进鄂手续。
  二、严格执行省外企业进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鄂备案时,进鄂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中包括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员工,建造师原件实行押证管理,押证数量根据企业在鄂承接工程的多少确定,至少须有3名一级建造师证书原件由省建管局留存,在企业退出我省建筑市场时退还。外省企业进鄂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省建管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诚信守法和廉政约谈,签署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后发放备案证,约谈具体时间由省建管局提前通知备案企业。
  三、省外建筑业企业一年内办理2个以上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必须在湖北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年度备案企业办理延期手续时必须提供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分支机构统计资料。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对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凡在市场检查中查实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及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一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理,各地检查处理结果报省建管局备案。凡未经备案进鄂从事建筑活动或者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一经查实一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清出。凡清出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湖北建筑市场,其违规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优质工程的评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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