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制度。
根据
《条例》规定及《方案》对节能目标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2005年至2008年用能状况,制定2009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备案,此后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备案(不再另行通知)。
《条例》和《方案》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
(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送制度。
从2005年至2008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2009年第一季度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报送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的单位没有按时、按质、按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材料,影响了我市上报自治区的正常进度。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各单位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公共机构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三是各单位没有落实
《条例》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及建立统计台账工作。
《条例》和《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09〕23号)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从2009年起,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季报,每年3月15日前进行上年度年报,季报采取电子报表,年报实行电子报表与纸制报表两种形式同时报送。
(四)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制度。
根据
《条例》和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要求,在认真做好能源资源消耗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为确保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核定工作进展顺利、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各单位于6月30日前,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组织人员在上次能源统计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本级)能源消耗情况开展自查。7-9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调研组,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研究。根据综合调研情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及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单位能耗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确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