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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批次的专项业务培训工作,计划年内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市公共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进行一次《条例》学习和能源统计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县(区)及市直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也要开展类似的培训。

  二、夯实工作基础,扎实推动“四项”制度建设

  《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重大举措,必须夯实工作基础,形成“四项”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促进《条例》和《方案》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沟通,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系统信息网,提高工作运行效率,请各单位将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领导、节能主管科(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信息于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北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如上述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后应及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备案,以确保节能工作有效、连续的开展。节能主管负责人、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提出推进本单位或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节能工作有关精神,提出贯彻落实节能工作的建议、措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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