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09〕12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法制意识
(一)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公共机构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实行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公共机构节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节能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各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认真学习
《条例》,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各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公共机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按职能要求认真抓好
《条例》和《北海市公共机构“十一五”规划后两年节能计划工作方案》(北政办〔2009〕72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和落实。司法部门应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将
《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市、县(区)、乡(镇)开展三级联动,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