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必须全部在2010年6月底前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必须强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户
截至2009年底
| 截至2010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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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
| 超过认定标准未认定的户数
| 其中:个体工商户户数
| 注销、非正常、停业的户数
| 已认定户数
| 其中:已强制认定户数
| 未认定户数
| 其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不认定的户数
| 其中:未认定的个体工商户户数
| 2010年新办或新达标认定的户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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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4+5+7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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