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四、部门职责
市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部分的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推进职责,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信用档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中房建、市政工程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交易活动、中标后合同管理及竣工结算备案登记等方面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和维护政府投资工程评标专家及工程类项目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相应信用信息的采集目录;牵头并商市财政、发展和改革、政府集中采购等部门共同制定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等分类管理制度。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按现行分工由相应部门负责。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制定信用信息的采集目录;制定供应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等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采购人应当及时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信用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专业指导及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进行指导,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内部共享、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制定进行指导,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进行督促检查,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市政府采购中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进行监管。
本市其他行政系统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应逐步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指挥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和分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相对应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指挥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信息办、信用办、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等单位组成,指挥小组决定、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