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内部共享的办法。
(二)试行及逐步推开阶段(2011年)
选择政府采购中投标主体较多的一项或数项采购项目,进行供应商的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并逐步将中介组织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纳入管理。
1.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1)通过模拟测试,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评级模型;
(2)通过对供应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工作,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相对统一、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评审方法。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的信用评估,作为我市政府采购部门对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
2.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依据供应商的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对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动态的分类管理。通过信用等级加减分等方法,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1)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办法和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制度;
(2)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中引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大力推行在工程招投标、设计施工和质量保修等阶段中的保证担保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允许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减轻高信用等级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规避政府采购风险。
(三)全面铺开和提升监管阶段(2012年)
总结试行阶段信用评级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这两项制度,并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大力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使企业从内部管理入手,通过信用管理,自觉防范失信违约行为,提高企业诚信度,改善政府采购信用环境。
1.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面引入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广泛推广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产品的应用,努力营造“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3.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
(1)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完善信用制度,加强信用建设,构筑企业微观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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