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9〕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宁市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规划》、《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
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诚信南宁”建设,把南宁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有力举措。根据《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要求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8〕52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南发〔2006〕2号)的有关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以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状况的监管,更有效的规避政府采购风险,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在工作中积极引入信用管理机制,还具有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