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 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迅速行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举国关注,举世瞩目,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和准确判断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统一对组织开展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将这次行动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加强责任感、紧迫感。行动中,迅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优势力量,迅速投入行动,迅速查处一批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的顺利举办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大案要案。要对已掌握的重大传销案件线索,要全力以赴,集中力量组织侦办,特别是破获一批涉及人员多、群众反映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坚决铲除一批跨区域作案的大型传销组织。要依法严惩一批传销违法犯罪首要分子。对传销活动中的重要组织者,对跨区域遥控指挥的传销头目,对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对借直销旗号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特别是在传销活动中,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围攻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打掉传销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建立完善“五个机制”,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综治办、公安局、工商局要抓好贯彻落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着手建立以下“五个机制”:
第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要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作为党委政府的工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从机制上、体制上研究治标治本的长远措施,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第二,建立完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政监管机制。《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综治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局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统一思想,把握好证据规格,用足、用活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出租屋管理办法,强化屋主的法律责任,规范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对出租屋主包庇、窝藏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挤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第三,建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工商、公安、建委、检察、法院、综治、教育、监察、建设、司法、宣传、通信、金融、法制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在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打击传销纳入平安创建活动,作为各县、区、社区平安建设的内容和评先评优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牵头,加强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加强对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揭露传销组织的骗人伎俩,营造打击行动的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政法委(综治办)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开展对传销犯罪组织、头目和骨干的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加强督查;检察机关、法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传销案件的批捕、移送起诉和审判工作,对影响恶劣的传销大要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司法部门做好打击传销的法制宣传工作,把打击传销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制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研究和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制定相关的长效打防机制;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教育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传销进入校园;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和房屋租赁的管理,做好出租屋的备案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和遣返一般参与传销人员的车船费用;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供电、供水部门对传销活动场所实施断电、断水,待业主书面保证不再出租给传销人员后方可恢复供电、供水。对不履行承诺、多次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业主给予拆表处理。通讯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局域网或特殊号码段的监控和查处力度。还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四,成立打击传销专业队伍。在日常的打传工作,由综治办牵头,在公安、工商部门中抽调若干精干执法人员,组成我市打击传销专业队,负责传销案件侦破、日常打击和知识宣传。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财政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第五、建立打防结合及激励机制。综治办、公安局、工商局要学习借鉴来宾、梧州、百色、贵港市等地好经验、好做法,建立我市打击传销的长效激励机制,要对在打击传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查处和揭发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公安、工商查办的传销案件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从打击传销的上缴罚没收入中全额返还作为打击传销行动专项经费,其中10%作为打击传销指挥部组织集中打击、协调、宣传、奖励的费用;60%作为主办单位的办案经费;30%作为协办单位的办案经费(其中10%奖励办案有功人员,10%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打击传销行动中查获的涉及传销活动的物品作价处理后所得经费作为打击传销行动车辆加油、人员误餐补助、通讯补助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