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统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快由传统的统计管理模式向现代统计管理模式转变,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方法,完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业务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四)加强统计调查,拓宽统计工作领域。各级统计部门要发挥统计调查工作优势,积极拓展统计工作的空间和服务领域,把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作为统计调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一、二、三产业发展、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的统计调查,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五)加强县区、乡镇统计业务工作和基础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加强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作检查,保证县区、乡镇、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开展,保证全市各项统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四、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和备案。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都有依法向本行政区域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本单位、本户统计资料及有关业务核算资料、行政记录资料的义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模范遵守和宣传《
统计法》,做好“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不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二是坚持不干预统计数据,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三是坚持依法行政,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不积极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虚报、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统计部门要始终把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作为统计工作的核心,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加强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统计普法和执法检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加强诚信统计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讲真话,报实数,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