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区和开发区必须在街道办事处设置2~3名专职统计助理岗位,负责辖区范围内一、二、三产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解决街道办事处无专职统计人员的问题,提高统计基层数据质量。
(四)各县、区和开发区可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通过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方式,为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聘用2~4名统计工作人员、为每个社区聘用1~2名统计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统计工作。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聘用统计工作人员费用由各县、区和开发区财政自行解决。
(五)根据《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六)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置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为统计干部队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统计部门创造条件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改变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的状况,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加强统计业务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各级统计部门必须按照“快、精、准”的要求,增强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统计智力优势、专业优势、资源优势,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中心工作,大力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努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注重创新,增强统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统计改革的新路子,创新统计观念、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和统计手段,提高对形势的分析判断能力,使统计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服务领导决策的需要,在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实现统计工作的价值。
(二)加强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统计业务素质。要针对目前县区、乡镇、基层统计人员工作能力较低的实际,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我市基层统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为搞好基层统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要按照国家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坚持持证上岗,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工作高效的统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