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对可能由地震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的单位排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环保局)
2.全市对可能由地震引发崩塌、陷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源的排查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3.全市对辖区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源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指导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民政局、地震局等)
4.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情况等。(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六)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除检查以上五项外,还将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市、县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2.市、县(区)“三网一员”(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防震减灾助理员)组建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3.县级以上城市危房调查与震害预测开展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4.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三、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从2009年8月19日开始,至2009年9月上旬结束。采取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和市防震减灾检查组实地检查两种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8月19日至9月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针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于9月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4881565,电子邮箱:nnsdzj@126.com,交换箱:95号)
(二)市级实地检查阶段
8月22日至9月3日,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赴各县(区)、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行程安排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实地检查完成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和督查情况汇总,于2009年9月7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9月9日前将书面材料报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级实地检查阶段
各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后,应针对不足之处,抓紧时间制定工作整改方案,对短期内可以改进的工作,要及时加以整改;对受时间限制,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工作,要制定出时间计划表,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对有困难暂时或依靠现有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寻求帮助,积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