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通知


  1.各地坚持依法防震减灾,加强行政执法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地震局)

  2.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建委)

  3.依法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地震局)

  4.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的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地震局)

  (二)新建、改(扩)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依据《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第9号政府令,2004年6月29日修订),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1.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2.市、县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作等)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3.设计单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建委)

  4.中、小学校校舍实行抗震措施进行抗震加固的情况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建委、地震局)

  (三)地震应急体系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1.各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细化方案的修订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2.全市依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