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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通知
(南府办〔2009〕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刻汲取“5.12”四川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经验教训,全面了解和督促检查全区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定于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为做好我市迎检各项准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迎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圆满完成迎检准备工作,决定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检查组由此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重点工作内容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重点检查和督查内容以及责任单位

  按照自治区通知精神,此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重点检查和督查内容是:在全面检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防震发[2009]1号)布置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应急体系建设、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建设、地震次生灾害源排查处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防震减灾工作等6个方面的内容。按照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责分工,现将重点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

  2009年5月1日起,新的《防震减灾法》正式执行,其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精神,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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