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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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