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校联系借读。接收有困难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校对借读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借读生停止借读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持有下列证明借读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须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以下相同)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