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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学生随家长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十条 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户口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中小学就读,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高中学生转学,转入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转学学生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五条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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