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中长期的总体目标是:
1.到“十一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25﹪以上,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的配套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验小区示范工程,集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其推广。
2.到“十二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40﹪以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推动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
3.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形成产业链完整、相关产业高度聚集、相关产品和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再生能源应用产业基地,实现建筑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建立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协调机构,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专门的班子,由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主要任务是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推广。同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
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切实把握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在本地区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
(三)积极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1.应用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1 2层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当予以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