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9月30日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晋城市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指导思想
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三、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中长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