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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改进部门工作进社区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指政府不直接向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而是由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由政府支付资金的社区服务方式。目前,我市社区公共服务中的公共卫生、体育、计生、残疾人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项目都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由本部门承担的服务职责转移给社区,确实需要社区承担的行政性服务工作,应在布置工作的同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有关工作任务委托给社区组织承担。

  (三)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对社区居民成立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将其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活动。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捐赠、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及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队伍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共驻共建,支持驻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委会要协调好驻社区单位的关系,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采取单独经营或联营方式,引导社区内和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社区服务实体,要严格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经营性社区服务项目,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市场调节,不断完善投资机制。要使用管理好社区服务设施,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扶助服务,及时听取和反映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落实社区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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