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
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12号),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公路运输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煤炭的处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所属的煤焦销售营业站、出省煤焦管理站负责查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负责进行处罚,并出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以下简称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
第二章 煤炭稽查、财政处罚收据的印制
第四条 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印制,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对其处罚后,为其开具的通行证明票据。
第五条 财政处罚收据是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与煤炭稽查票配套使用,同时开具,两票吨数必须相符。
第三章 煤炭稽查票、财政处罚收据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由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统一向晋城市煤炭工业局领取,发放至所属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