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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特制定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领导组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贺金泰副局长(兼)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省、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情况,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生态环境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应成员单位的要求,经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领导组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建立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认真做好联席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等,联席会议发文由市环保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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