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根据《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6〕3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以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自该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