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对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除与国家对应和根据我市实际确需保留的外,其余一律撤销。保留的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2.定内设机构
(1)内设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一般不得增加。内设机构设置主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编制数额确定,原则上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相对应,但总数不得多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设立的内设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立。
(2)内设机构一般称科或室,其名称要与所承担的职责一致。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一个机构对待。
(3)业务科室的设置数量不少于内设机构数量的60%,综合科室编制一般不少于3名。
(4)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级别一般为科级。
(5)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全市行政编制总额不变,因职责调整,编制适当微调。根据省编委晋编字〔2006〕40号文件规定,地方自定的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予以核销。
(2)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秘书占用的行政编制实行单列,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
(3)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相关规定批准的职数为准。
(4)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工作人员3名以下为1名;4-7名为2名;8名以上为3名。
(5)使用政法专项行政编制的部门,因特定工作需要批准设立的业务支队可设相应级别的政委(教导员)1名。
(6)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行政技术职务,按副处级核定。
(7)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8)经市委批准特定设立的党委,人员编制包括在本部门行政编制总额内,可核定专职副书记1名,在“三定”时一并核定。
(9)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包含在各部门行政编制总额内,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10)机关工勤人员(司机、打字员等)使用工勤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三)“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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