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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09〕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

  “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

  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

  1.定职责

  (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之间交叉重叠、职责不清的,要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确需几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要综合配置,分工明确。

  (3)职责配置要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履行的主要职责,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各部门在“三定”之后的职责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必须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自行增加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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