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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三)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
  四、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与续保期的调整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参保人员设3个月的等待期,缴费3个月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之内续保,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按规定期限续缴的,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五、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综合报销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整体提高20%。原“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实际缴费年限每满3年的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享受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2%,所提高的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的规定不再执行。具体分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甲

三乙

二级及同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甲

三乙

二级及同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线-10000元

57%

60%

80%

85%

43%

40%

20%

15%

10001元-30000元

60%

65%

85%

90%

40%

35%

15%

10%

30001元以上

65%

70%

90%

95%

35%

30%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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